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4民初2396号
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林右旗。
法定代表人:宋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民,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林西县。
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凤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江振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志勇
书 记 员 湛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