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盐法执字第635-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清大协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德乾。
***与深圳清大协力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6016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深圳清大协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通过本院将所欠款项人民币60167元全部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02.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贺朋鹏
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