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清大协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清大协力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盐法执字第635-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清大协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德乾。
***与深圳清大协力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清大协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帐号为755921302XXXXXX内的存款人民币61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贺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