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剑锋照明实业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7043号
原告:中山市剑锋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法定代表人:刘剑锋。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孟惊。
原告中山市剑锋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要求,本案应当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柏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石光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