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财保105号
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向东,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38712557M,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经济技术园区2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096709523,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京开路西侧三号路北侧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其它财产,保全限额3150000元,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马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