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鑫与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马林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1-20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467号
原告杨先鑫。
法定代理人杨承林,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吉增萍,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景学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俊华。
被告马林峰。
被告辛绵福。
委托代理人宋丽平,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鑫与被告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马林峰、辛绵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鑫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先鑫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5元,由原告杨先鑫负担。
代理审判员 焦立颖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