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催4号
申请人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景学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大桥支行开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