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民初19832号
原告: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景学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业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江宁区科学园芝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业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斐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谈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