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郓城县程屯供销合作社杨寨农资服务站、郑州绿业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