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绿业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郓城县程屯供销合作社杨寨农资服务站、郑州绿业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5民初248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郓城县程屯供销合作社杨寨农资服务站,住所地:郓城县程屯杨寨行政村杨寨村。******
法定代表人:李培国******
被告:郑州绿业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48号1单元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51554241。******
法定代表人:范国防,董事长******
被告: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北办事处永萃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563671878。******
法定代表人:侯立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郓城县程屯供销合作社杨寨农资服务站、郑州绿业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