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

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4718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盘龙山路8号第1幢、第2幢、第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8828313XD。
法定代表人:吴国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权,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聚枫,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渔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882871653。
法定代表人:周利龙,执行董事。
申请人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白国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高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