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

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7073号
原告: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8828313X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盘龙山路8号第1幢、第2幢、第3幢。
法定代表人:吴国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权,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强,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416045528K,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友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多化勇。
原告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447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90元,由原告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承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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