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

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台州天丽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35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组织机构代码:7882831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盛林权,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天丽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组织机构代码:5803727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天丽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人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11执35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