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850号
原告: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890179253。
法定代表人:董子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金珠,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亿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六路(东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24399E。
法定代表人:刘先辉,经理。
原告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岩亿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演 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罗秀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