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新民初字第9428号
原告龙岩亿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六路(新罗区东肖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浦龙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大南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亿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漳浦龙麟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亿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亿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漳浦龙麟水泥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亿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亿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海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