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392号之一
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濠西路266号百安谊家B1301、B1302、B13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汇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秦灶街道桥东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汇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3元(已减半)、保全费2420元,合计5853元,由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任 磊
书 记 员 戴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