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籟苏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汇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392号之一 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濠西路266号百安谊家B1301、B1302、B13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汇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秦灶街道桥东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汇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3元(已减半)、保全费2420元,合计5853元,由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任 磊 书 记 员 戴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