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32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妹珍。

地址广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山东省鄄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43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19844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清

审 判 员 杨红涛

审 判 员 睢海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 敏

书 记 员 张亚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