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与德州鑫源钻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32民初68号
原告: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平县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德州鑫源钻井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东风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鑫源钻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经查,被告登记住所地并无该公司,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实际住所地,不同意本院进行公告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2元,退还于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袁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