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

河北景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9民初1530号之一
原告:河北景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不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增亮,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广平县。
原告河北景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增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