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

***与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2民初236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常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