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

河北景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9民初1530号
申请人:河北景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不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增亮,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广平县。
原告河北景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增亮、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景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增亮、***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河北景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额85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利和井业有限公司、*增亮、***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暂由河北景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