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627民初1803号
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欣耀农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某、魏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贺海燕
法官助理 李骁帆
书 记 员 孙婕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