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恢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瑶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南***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号楼A座(1**)22层22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1672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南***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桂0103执恢68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广西北部湾银行账户(开户账号8000********)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广西北部湾银行账户(开户账号800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