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大乔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恢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瑶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南***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号楼A座(1**)22层22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1672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南***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桂0103执恢68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广西北部湾银行账户(开户账号8000********)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广西北部湾银行账户(开户账号800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