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民终1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宁汇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上诉人南***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民初9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95元,减半收取4597.5元,由上诉人南***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appoint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