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大乔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龙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2执1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南宁大乔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42号宁汇大厦2101D-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大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1号楼(1单元)22层2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南宁大乔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大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2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2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