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大乔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南宁大乔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3执7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
被执行人南宁大乔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东方明珠花园一单元1306号。
法定代表人:龙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9728号、(2017)桂01民终18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宁大乔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12437.83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南宁大乔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相当于712437.83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南宁大乔高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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