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1037号
原告:广东昊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同沙工业区同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6N。
法定代表人:杨联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良,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懿芳,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板芙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K3080550XW。
主要负责人:陈敬陶。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昊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板芙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昊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昊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昊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1元,减半收取计3981元(原告广东昊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付7961元,由本院退回3980元),由原告广东昊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竹梅
人民陪审员 何尤嘉
人民陪审员 梁铠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邵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