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昊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昊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72民初234号
原告:广东昊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同沙工业区同荣街1号三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
法定代表人:杨联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旋青,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住广东省乐昌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0××××××××××××。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原告广东昊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款项680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对方当事人意见
被告***未答辩。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原告广东昊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将昊阳电建虎门项目电表箱轮换项目工程发包给被告***。经双方核对确认,该项目工程被告共完成了352338元的产值,扣除原告垫资33446元,被告应得价款合为324102.63元。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4月1日,原告就已经为被告代付工程款、工人工资等一切费用合计399768.63元,已超出被告在该项目应得价款,差额75666元应由被告向原告偿付。
2020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并签订《情况说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款项68026元。同日,被告***亦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0年7月1日前向原告归还30000元,于2020年8月1日前归还20000元,剩余款项18026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原告主张被告至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昊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将昊阳电建虎门项目电表箱轮换项目工程发包给被告***,故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被告应得价款与原告已垫款项相抵,被告拖欠款项68026元未还,有被告签名确认的《情况说明》、《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案涉《欠条》约定上述款项的付款时间,被告未举证其已归还案涉款项,现付款期限早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68026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昊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80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植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文翠婷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