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腾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腾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安延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终6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腾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山水华庭28号C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范少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绍华,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李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许燕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相琴,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腾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平市***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民初5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腾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腾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37.9元,减半收取计2618.9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腾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争春

审判员  夏 雯

审判员  吴彦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宇航

书记员郑瑞颖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