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与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4民初1878号之一
原告: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小宋村8组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与金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与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豫1104民初18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被申请人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已对被申请人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原银行对公账户足额冻结,其他账户的冻结应予以解除,被申请人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的网络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