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与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4民初1878号之三
原告: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小宋村8组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金江路与五一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青山,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0元,减半收取77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50元,由原告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