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102民初289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阎睿,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9年9月19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漯河市源汇区祁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漯河市源汇区金江路与五一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豫建设公司)、被告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建筑公司)、被告河南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房地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朝阳、阎睿,被告***,被告嘉豫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闫锦、***,被告开源建筑公司、被告开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大唐凤凰府8#、18#楼的砌体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及其他工程,承包价格35元/平方米,按图纸建筑面积计算。双方又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大唐凤凰府8#、18#楼的真石漆、抗裂砂浆、楼梯间地下室及过道批白等项目也有原告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现已施工完毕,被告***仍欠原告工资,2017年6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两份,上述两项工程共欠付原告工资688740元。大唐凤凰府项目工程是由被告开源房地产公司开发,发包给被告嘉豫建设公司承建,被告开源建筑公司也是实际施工单位,被告***担任被告开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是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所欠工资,被告嘉豫建设公司、被告开源建筑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承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开源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资688740元并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嘉豫建设公司、被告开源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开源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无异议,同意给钱,但工程款未结算,无力支付。
被告嘉豫建设公司辩称,嘉豫建设公司仅承建了大唐凤凰府12#楼,原告诉请的8#、18#楼产生的纠纷与被告嘉豫建设公司无关,原告与***的纠纷应当由责任人去承担,应当驳回对嘉豫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开源建筑公司、被告开源房地产公司辩称,本案是工程款纠纷,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仅应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涉案的8#、18#楼,除外墙漆外均与***达成决算,目前建筑公司欠***工程款不足300万,但现在生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开源建筑公司、被告开源房地产公司扣留和提取的数额已超过300万,所以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嘉豫建设公司为大唐凤凰府8#楼、12#楼、18#楼项目的中标单位,但8#、18#楼的开工等所有工程备案手续均由被告嘉豫建设公司提供,由被告开源建筑公司承建,内部承包给被告***施工。2014年7月1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大唐凤凰府8#、18#楼的砌体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及其他工程,承包价格35元/平方米,按图纸建筑面积计算。双方又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大唐凤凰府8#、18#楼的真石漆、抗裂砂浆、楼梯间地下室及过道批白等项目也有原告承包。施工完毕,被告***仍欠原告工资688740元,被告***于2017年6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两份,欠条一载明:“欠条今欠***二次主体保工资共计:叁拾叁万柒仟柒佰肆拾元〈337740元〉大唐凤凰府8#楼、18#楼***2017.6.24号”。欠条二载明:“欠条今欠***真石漆、楼梯间刷白漆、地下室刷白漆、厨卫间批抗裂沙浆等计:叁拾伍万壹仟元整。大唐凤凰府8#楼、18#楼***2017.6.24号”。两份欠条共计欠款688740元。
庭审中,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嘉豫建设公司对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且认为与被告公司无关;被告开源建筑公司、被告开源房地产公司对欠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认证为: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结合原告的陈述,被告嘉豫建设公司有异议、被告开源建筑公司、被告开源房地产公司称不清楚,但均未提供反证,故对欠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证,对被告***欠原告***68874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欠条、施工承包合同书、被告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开工报审表、《漯河大唐8#、12#、18#工程承建协议》、《关于大唐凤凰府一期8#、18#楼税金问题的说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受雇在被告***承包的工地施工,双方之间形成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报酬,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被告***拖欠原告报酬688740元事实存在,应予支付。被告嘉豫建设公司提供的《漯河大唐8#、12#、18#工程承建协议》系由被告开源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被告嘉豫建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对工程造价、工程付款、材料供应、工程施工等方面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嘉豫建设公司在中标后不参与实际施工,并为实际承建单位被告开源建筑公司提供所需的备案手续,其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被告嘉豫建设公司提供的《关于大唐凤凰府一期8#、18#楼税金问题的说明》,系被告嘉豫建设公司、被告开源建筑公司、被告开源房地产公司三方内部约定,其实质是被告嘉豫建设公司在中标后,协商将8#、18#楼转包给被告开源建筑公司承建。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被告开源房地产公司作为大唐凤凰府的总承包单位,被告嘉豫建设公司作为项目的中标单位,被告开源建筑公司作为实际承建单位,***系项目经理,被告嘉豫建设公司、开源建筑公司应对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开源房地产公司在欠付的大唐凤凰府8#、18#楼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所欠原告工资利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88740元,被告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的大唐凤凰府8#、18#楼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69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53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