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抚远县佳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833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
法定代表人耿常贵,负责人。
被执行人抚远县佳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
被执行人***,女,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远县佳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833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时颜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