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锦久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17230号
原告:***,男,1987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告:陕西锦久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香榭里街区1号楼2单元16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锦久盛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二百八十一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