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5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03号平安金融中心10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08703670X5。 法定代表人温贵和。 被执行人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99号中海大厦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2542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33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将债权转让给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并于2022年4月14日告知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1976307.7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债权受让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33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33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