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923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99号中海大厦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2542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