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03行终15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6年5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同上,与上诉人***系夫妻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99号中海大厦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景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行初字第1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对阅景花园作出的规划许可行为是否合法。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三)申请者持申请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设计文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查意见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号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规定了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材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环保、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电子数据等材料。
本案中,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时,按照上述规定提交了包括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等材料,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审查后核发了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行为符合上述法规、文件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本案并不存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请求撤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主张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没有审查涉案项目绿地率和体育活动场地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审查涉案项目是否依法设计无障碍通道。本院认为,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申请规划许可时提交了涉案项目的建筑施工图以及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建筑施工图中记载了绿地率30%的信息,亦标记了体育活动场地和无障碍通道信息,且建筑施工图等文件已经经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审查合格,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已尽到了规定的审查义务。涉案项目实际建设绿地率和体育活动场地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属于项目施工完成后工程验收审查的内容,而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查内容,***、***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核增面积违法等意见,亦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