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民初578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益***超商务中心A栋。
负责人:王业,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住址:香港。
被告: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99号中海大厦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成
人民陪审员 彭 丽 梅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