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2财保1426号
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顺丰丰泰产业园研发楼1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58635W。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Q3JMB27。
法定代表人:张铭宗。
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34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11月1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请函及仲裁申请书等材料移交本院。2022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保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34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海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邵雪梅
书 记 员 张海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国和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线索为:
被申请人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解放二路支行,账号1767********。
上述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3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