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602民初11299号
原告:亳州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月季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0ML1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顺丰丰泰产业园研发楼1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5863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亳州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亳州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亳州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