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002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东,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存款1154497.2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收入1154497.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程小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