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三 门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浙1022执389号
三门县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浙1022民初37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4)浙1022执38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