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庆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02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866号,组织机构代码:14729068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庆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凉帽山69号,组织机构代码:***177389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10月1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执行人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庆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浙0702民初8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8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400000元以及利息,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执行查控,被执行人**房产另案处置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702执3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