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与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6民初5196号
原告: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河西办事处***肖家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076010678N。
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8002X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2017年12月19日,原告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12元,由原告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