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德信瓯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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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浙0304民初7352号
原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8002XL。
法定代表人:章洪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军、陆媛媛,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德信瓯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博沃嘉园9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7TLX9Y。
法定代表人:翁继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托,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德信瓯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温毓独任审理。
原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到期保修金415096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47590元(从2021年11月23日暂计至2022年8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41509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原告就被告拖欠的上述款项对“温州市瓯海区梧田新区A-4-02a地块工程”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投资建设的“温州市瓯海区梧田新区A-4-02a地块工程”项目,后续双方又就涉案工程承包范围、暂定总价金额以及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并签订了相应的补充协议。调整后双方针对涉案工程的具体权利义务如下:①承包人范围为土建及安装工程总承包(包含户内虚线墙体),不包括附属工程、室外管线、市政景观绿化工程;②土建、安装部分(不含户内虚线墙体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185663697元,户内虚线墙体等部分实行固定总价,合同价款为6159645元;③工程结算价的3%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二年且乙方完成质保期内全部报修维修事项,并经甲方、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2%。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积极履行完毕合同义务。2019年10月23日,涉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8月4日,经被告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造价结算。经审定,涉案工程结算造价合计为207548311元。至2021年10月,涉案工程2年保修期届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退还第一期保修金4150966元(207548311*2%);但被告并未按约退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温州德信瓯润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3809820.29元;
二、原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41188元,减半收取205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温州德信瓯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中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2022年11月20日前一并向原告支付)。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温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