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终52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新典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章洪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5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毛坚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夏贝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