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249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8002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春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