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976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庭应诉,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