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976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庭应诉,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丹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