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财保442号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香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78633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763.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763.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