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5财保334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晔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晔泰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高密市方圆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密市***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440951.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40951.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