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宏煦商砼有限公司、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7349号 原告:青岛宏煦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街道青岛国际航运中心190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3413785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香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78633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宏煦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宏煦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宏煦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宏煦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6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减半收取25元,剩余8481元退还原告青岛牧城建材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韬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红